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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附件3:
  2009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

对    象

高 考 资 格

有 关 证 明

备    注

本市户籍考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男性兵役证

(三校生除外)

往届生

往届生由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工作单位证明

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男性兵役证

本人申请,借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往届生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工作单位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往届生

外省市户籍考生

持有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且报名考试时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上海市居住证,借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相关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往届生

 

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考生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本市蓝印户口,借读中学或入户所在街道证明

往届生

 

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且未被高等学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

2008届

持2008年高考报名号参加2009年高考报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符合条件的中职校(学校名单见附件2)毕业

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提供学校名单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考生是在沪借读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从高一起(含高一)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

本人申请,借读学校证明,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工作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父母单位和借读学校证明

宝钢冶建单位职工子女、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〇一所六室职工子女,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挥部职工子女,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子女,核工业部第五设计院职工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父母单位证明,借读学校证明以及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本人申请,华东疗养院证明,市卫生局人事处签署意见

在黄浦区高招办办理报考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

父母所在市外在沪企业人事部门的证明,借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具体单位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名单

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三线单位职工子女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往届生

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往届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外省市生源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

往届生

其他特殊情况

应届生

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相关证明

经区、县教育部门核准,市教委批准

往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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