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8〕8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报考者;

  2.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子女。

  (四)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其报名和考试(2009年6月7日、8日、9日)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2.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中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本市“三校”名单详见附件2);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从高一起(含高一)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5.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6.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9.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三线单位职工子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

  10.在沪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1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且考生为外省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12.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且未被高等学校录取的2008届毕业生(持2008年高考报名号参加2009年高考报名);

  13.其他特殊情况考生。

  2009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具体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3。

  (五)18至24周岁的男性考生须通过《上海市公民兵役证》的查验,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其他报考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