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7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等18个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范围。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参照管理单位中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
湖北省水利厅农电管理处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
湖北省纤维检验局
湖北省粮食局军粮供应中心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湖北省商务厅世贸组织协调办公室
湖北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湖北省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