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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8.未按时在网上签收建议提案的,每件扣0.1分,累计最多扣2分;在规定期限内未在网上答复的,每件扣0.5分,累计最多扣5分;代表委员在网上反馈办理意见,未及时在网上回应的,每件扣0.2分。

  9.未按要求在8月底前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扣1分。

  (五)行政效能监察(基准分10分,由省监察厅负责考核)。

  1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效能责任的,每起扣5分。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3分。

  3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被查实的,每起扣3分。

  4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不力被通报的,每通报一次扣2分。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1行政复议案件撤销或变更的,每件扣1分。

  2行政复议案件确认违法的,每件扣3分。

  3行政诉讼案件撤销或变更的,每件扣1分。

  4行政诉讼案件确认违法的,每件扣3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湖北政报社负责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基准分6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负责考核),按照《2008年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考核计分。

  2规范性文件报送(基准分4分,由湖北政报社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按未报文件数与应报文件数百分比扣分,5%以下扣0.5分,5%-10%扣1分,10%-15%扣1.5分,15%-20%扣2分,20%以上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4分。

  (2)未按时报送文件的,5%以下扣0.5分,5%-10%扣1分,10%-15%扣1.5分,15%-20%扣2分,20%以上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4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效能考核全部分值,并取消评先资格: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的。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3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系统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曝光,或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处,经调查属实,给我省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关于争先创优加分

  争先创优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一)获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1分、0.5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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