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全年由本部门组织撰写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2篇,每少报1篇扣1分。
(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基准分25分,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考核)。
1对于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省委常委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2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的,凡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3省政府办公厅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够,造成落实中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2分。
5对省委、省政府决定事项,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发现一起,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25分。
(三)公文规范及办理时效(基准分15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文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考核)。
1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以及抽查各部门的下行文和平行文,发现公文各要素标识不准确、运转程序不规范、文字表述有明显错漏的,每件扣1分。
2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回复意见,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次扣3分。
(四)建议提案办理(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无规章制度的,扣1分。
2.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经交办机构多方会审、协调并明确办理责任,仍不接受办理任务的,每件扣2分。
3.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委员的,每件扣0.5分。
4.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工作配合不力,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寄送会办意见的,每件扣0.5分。
5.未采用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领衔代表委员见面、沟通办理工作的,每件扣0.5分。
6.省重点建议提案现场办理工作方案报送不及时、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2分。
7.建议提案答复不按规定格式行文,或答复不认真,造成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对不满意件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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