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争先创优考核。争先创优在百分制之外加分(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一)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1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
2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
3超额完成主要职能目标的;
4工作经验、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被中办、国办或省委、省政府主要刊物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或印发省委、省政府政策性文件的。
(二)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算。加分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在次年1月中旬前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作为加分的依据,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评划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三个档次。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提出达标线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在达标线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先进单位的评比。
(一)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产生。为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采取对省政府部门分类分配比例的方式评比先进单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省政府部门达标总数的30%从高分到低分分三类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省政府组成部门占50%左右、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占30%左右、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等占20%左右。
(二)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一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省政府部门产生的先进单位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委常委会审定后统一公示。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评比确定的先进单位,由省政府通报表彰;根据公务员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和发放范围以省委、省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未达标单位由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对部门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提请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调整。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