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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第十八条 年终目标考核由职能目标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构成,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职能目标考核分值占70%,共性目标考核分值占30%。目标考核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7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30%。

  (一)职能目标项目中每一条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每个项目中每一条得分之和除以该项条目数为该项得分。职能目标项目得分之和除以职能目标项目的条目数为职能目标考核得分。

  (二)共性目标的评分标准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的评分标准为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目标不达标,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扣除该项的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部门经批准调整后的目标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

  第十九条 效能考核是对各部门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进行的考核和评估(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一)每年根据省政府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需要,设置若干效能目标。

  (二)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的效能目标,分别由目标的主管单位制定考评计分细则,年终由主管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由领导评估、社会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组成。第三方评估采取分部门、分对象进行评估:

  第一类部门:具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3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70%。

  第二类部门:直接为省政府领导服务的参谋议事办事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7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30%。

  (一)领导评估分三个层次(“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中:“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社会服务对象评估。根据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服务对象进行测评。每年由省统计局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对象评估方案,经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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