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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第十三条 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不能随意修改。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责任单位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 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随机对各部门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并将各部门自查和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评。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年度检查和考评结果形成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年终目标考核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按分工要求,主要采取听、查、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一)听取部门关于实施目标责任制工作自查情况的汇报;

  (二)对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逐条核查,并对各部门自查打分情况进行复核;

  (三)由考评小组分别对各部门提出考评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评由目标考核、效能考核、第三方评估、争先创优四部分构成,目标考核、效能考核、第三方评估各按百分制计分,然后再按一定的权重计入百分制,其中:目标考核分值占70%,效能考核分值占10%,第三方评估分值占20%;争先创优在百分制之外按实际得分加分。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目标考核得分×70%+效能考核得分×10%+第三方评估得分×20%+争先创优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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