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突出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既要体现积极向上、抢前争先、奋发有为、“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或增减幅度,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
第九条 目标体系。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由主要职能目标、共性目标两部分构成。
主要职能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
共性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建设等共同性工作任务,包括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农村建设、机构编制管理、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目标,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制定。
(一)年初,各部门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能目标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主要职能目标一般不超过十项。涉及到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主办、协办单位责任,并明确本部门应完成的目标任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目标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主要职能目标逐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各部门上报的目标与全省的目标是否衔接,目标是否过低或过高,是否具有竞争性。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审核后的目标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后,由继任者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目标的分解。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迅速对目标进行分解,逐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目标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完成的进展情况,分析目标完成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全过程了解目标完成进度,并适时抽查,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将抽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