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08〕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设局、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南平市房地产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8年11月19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房地产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各县(市、区)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将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数量和比例落实到位。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各县(市、区)要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普通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房。对开发企业改售为租的,各金融机构要研究具体支持办法。
3、各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及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支持金融信用高、社会信誉好的骨干品牌企业适销对路的项目。
4、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5、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