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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

  (二)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

  (三)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负担的50%;

  大专院校、离休人员、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八、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办法按照《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76号)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

 

所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市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居外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市合同医院

 

异地定点医院

医院级别

地址

邮编

 

 

 

 

异地医保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申请:

   

盖章

本人签字:        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代管(合同)医院意见:

 

     批准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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