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新设海宁市袁花镇夹山村菩提寺山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8〕908号)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设置海宁市菩提寺山北采矿权的请示》(嘉土资〔2008〕11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设海宁市袁花镇夹山村菩提寺山北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50 万吨/年,出让年限暂定4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364148,Y: 40576974。
二、该采矿权的设置目的应明确为矿区整合、矿地利用和生态环境整治,在出让时应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治理,确保整合治理后的矿地得到综合利用。
三、拟新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四、该拟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