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准入条件,优化股本结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成效显著、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其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本结构,既要防止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严格审核。
(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同时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严格审查高管以上人员任职资格。要严格审查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内外部集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5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向所在县级区域以外的客户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