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区市县政府的权责。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配合市联合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从优、从严选择试点对象,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涉农区市县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11月上旬):筹备召开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工作试点工作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筹建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审查出资股东资格,受理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2008年12月中旬至12月末):经审核、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
第四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末):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农区市县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工作程序
1.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区市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对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由主要发起人上报试点申报材料。
2.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发函与试点公司所在区市县政府会商,征求意见,区市县政府正式出具同意函。
3.报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市政府金融办出具正式文件批准筹建。
4.出资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市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下,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完成公司组织机构搭建,注册资本到位、高管人员到位、信息系统到位、职场布置到位,具备营业条件,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
5.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情况及注册资本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开业。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持批准开业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开业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