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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有序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标准,先行试点,成熟一家批一家,不搞一刀切,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涉农区市县政府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明确主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工作;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会同区市县政府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登记管理,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市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省及兄弟城市有关政策和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和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三)建立联合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市政府金融办组织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组建联合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会同区市县政府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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