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8] 1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7] 3 号)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 23号)和省政府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政府关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政策、大胆实践的原则。试点工作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规定,又要结合大连地区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要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明确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要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3.各司其职、共防风险的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涉农区市县政府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