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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
  (三)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能够明确划分工业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够明确划分人数和资产的,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主营业务确定。
  第十条 企业在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当期或上一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会计报表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当年企业有关指标进行复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5%税率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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