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5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附件:1、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混合型企业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具体计算方法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工业和其他行业的人数和资产两项指标所占比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四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五条 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实际任职和雇佣劳动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第六条 资产总额,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