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19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根据国务院《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的汇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安排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印制工作,按规定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交。
二、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包括规划文本(含专家评审意见书、批准文件)、规划图件、专题研究报告等内容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按浙土资发〔2005 〕98 号要求制作。
三、各地报厅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一并交省地质资料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