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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1

诚信激励加分

 

 

1.1

检测人员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加15分;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检测工作先进个人的,加10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检测工作先进个人的,加7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检测工作先进个人的,加5分

 

 

1.2

检测人员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3分;在市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1分

 

 

1.3

检测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避免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加10分

 

 

1.4

积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检测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经调查属实的,加10分

 

 

1.5

积极钻研业务知识,参加了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5分;参加地方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0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2

失信惩戒扣分

 

 

Δ2.1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的,扣35分

 

 

Δ2.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上岗证书的,扣35分

 

 

Δ2.3

伪造检测数据的,扣35分

 

 

Δ2.4

未按相关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数据失真的,扣35分

 

 

Δ2.5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检测人员工作存在明显过错,负有严重责任的,扣35分

 

 

Δ2.6

超出本人岗位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检测活动的,扣35分

 

 

Δ2.7

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的,扣35分

 

 

2.8

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扣15分

 

 

2.9

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能胜任相关项目检测工作的,扣20分

 

 

2.10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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