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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Δ3.9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扣35分

 

 

Δ3.10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严重责任的,扣35分

 

 

Δ3.11

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的,扣35分

 

 

Δ3.12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扣35分

 

 

3.13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扣30分

 

 

3.14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扣25

 

 

3.15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检测统计信息的,扣10分

 

 

3.16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扣10分

 

 

3.17

因违规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0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5分;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0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3.18

检测机构与人员因违约,不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低价、无序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扣10分

 

 

3.19

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扣20分

 

 

3.20

未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扣5分

 

 

3.21

强制性检定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周期检定合格的,扣30分

 

 

3.22

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的,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23

检测过程未采取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检测人员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的,扣20分

 

 

3.24

检测机构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3.25

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事检测业务,未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5分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总计得分

100+以上各项得分

 

检测机构信用评级

 

得分>100分:   A级

70<得分≤100分: B级

得分≤70:     C级

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质安总站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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