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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1

业绩

 

 

1.1

检测机构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加5分;≥500<1000万元的加3分;≥100<500万元的加1分;1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

 

 

2

诚信激励加分

 

 

2.1

检测机构获得国家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0分;获得省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10分;获得市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7分;获得县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4分;

 

 

2.2

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加10分

 

 

2.3

检测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加3分

 

 

2.4

检测机构在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获得“优”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

 

 

2.5

检测机构的人员参加了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5分,参加地方检测标准规范编写的,加10分

 

 

2.6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3分;在市级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1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2.7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认真负责,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避免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加10分。

 

 

2.8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评为优秀的,加15分

 

 

2.9

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要求及时完成相应任务,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加15分

 

 

3

失信惩戒扣分

 

 

Δ3.1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扣35分

 

 

Δ3.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增项的,扣35分

 

 

Δ3.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扣35分

 

 

Δ3.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的,扣35分

 

 

Δ3.5

转包检测业务的,扣35分

 

 

Δ3.6

使用未取得检测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的,扣35分

 

 

Δ3.7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扣35分

 

 

Δ3.8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

据无法溯源的,扣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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