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所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由省质安总站负责核实和记录。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质安总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根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建立《承担政府投资的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名单目录》,可推荐信用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的重大、重要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每半年对名单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年度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对A级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检测项目增项优先安排,可不安排当年的监督检查。
(二)对B级检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资质证书延期时须进行专家现场评审。
(三)对C级检测机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给予警示,增加暗访抽查次数,当年的检测项目增项不予受理,资质证书延期时须经专家现场评审。
对连续二次被评定为C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不予受理。
(四)对B、C级检测机构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五)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级的检测人员,可收回其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监督,持证一年内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中基本情况、信用等级的记录期自持证开始至终止从业时止。加分信息的公布期限为5年,扣分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一年。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书面向报送该信息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报送该信用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起15日内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报省质安总站审定处置。
第十九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失信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表1: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
一、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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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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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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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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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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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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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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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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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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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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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负
责
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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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术
负
责
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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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
量
负
责
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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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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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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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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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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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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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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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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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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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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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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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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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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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资格证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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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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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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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域
| 发
|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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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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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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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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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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