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距居民区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内的地区;
(4)距河流和湖泊50米以内的地区;
(5)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熔岩洞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2、建筑垃圾处理
建筑垃圾尽可能就地处置和利用,不对环境和生态造成重大影响。
针对灾区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的情况,首先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采用以下几种利用方式:回填土、水泥原料、制做道路铺设的建筑材料、作为桩基模料加固软土地基等。
3、公厕
城镇公共厕所建筑密度按以下执行:县及以上每平方公里2-3座;每个镇1-2个,具体视该地人口密度和经济情况而定。
城镇公共厕所建筑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它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它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五、实施建议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四川灾区各县(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避免走弯路。科学规划首先要做好灾害评估和灾损评估,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合理预测基础设施的规模和工程量。并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科学规划还体现在:一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二要处理好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三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恢复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不能急于求成,搞一刀切,盲目照抄照搬。具体实施建设要依长远规划,分步实现。
突出重点。把有发展条件和发展优势,并具备发展潜力的乡镇作为发展重点。其他小城镇的发展要结合实际,量力而行,规模适度,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为主,国家统筹。依据地震灾害的评估和统计,参照地方恢复重建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需求,按照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原则,合理进行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恢复与新建相结合,优先安排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设施的恢复,把恢复和新检结合起来,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着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各项工作,在选址工作中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在明确选址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前提下,先行启动对恢复生产、生活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严格审查设计、施工单位的经营资质,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
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政策手段,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在3个月内对基本市政设施的恢复和运营完全补贴,在3年重建期内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重建和运营实行减免国税或贴息或直补等多种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应减少(减免)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建服务的企业其相应业务的各类税、费,鼓励并确保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求,为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尽快落实好、组织实施好相关政策措施。
(四)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