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修复和原址重建
(1)现有设施抗震设防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抗震加固处理;
(2)对于经过抗震鉴定认为能经过修复后继续使用的设施采取修复措施进行修复处理,修复后的结构安全等级及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原设计相协调;
(3)对于震后被彻底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设施,或修复成本过高,且经过地震安全评估认定原场地地质是安全的,则进行原址重建。
2、新建和异地重建
(1)供水、排水和燃气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时抗震设防标准应在当地城镇抗震设防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当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确定;
(2)各类场站、管线应避开断裂带、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对其进行整治;管道走向不得平行于地震断层,需穿越断层时应尽量正交,跨越断层应采用钢管。
1)厂址应选择在地形地貌较单一,地基条件较好的地段,尽可能避开可液化土的地基及软弱土地基,以节约投资、确保工程安全;
2)不占或少占农田,并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3)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的建设应和场站建设规模同步,协调发展。
3、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中参照的主要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92)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2003)
《天然气》(SY 7514)
《人工煤气》(GB 13612-92)
《输油(气)钢质管道抗震设计规范》SY/T0450-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77-2003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二)道路桥梁
对于在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在修复被损毁道路交通设施基础上,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适当提高标准;对于整体搬迁,异地新建的新城镇,严格按照相关规划标准实施或预留控制用地。
城镇道路内部路网应保证学校、防疫及医疗点、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连接通道不少于2条。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内预留一处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旷场地,以满足直升机空中运输与救援的要求。
交通服务设施应该充分考虑残疾人士出行的需要,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应满足城市防灾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开挖边坡应采用圬工支挡以提高其防灾能力。
为保证城镇对外道路的顺畅,根据城镇的规模等级确定对外出入口数量,要求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中小城市(县、区)不少于4个,重要乡镇不少于2个。
(三)给水工程
1、现状水源地无法继续使用或水源地位于断裂带、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时应选择新水源进行水源地重建;
2、水源地应位于城市上游,且距离上游主要生活和工业排污口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3、用水量预测采用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或者单位建设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4、对于异地重建的水厂,水厂厂址的选择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5、水处理工艺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选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决定;
6、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取水和供水应尽量采用重力流方式,以节约能源。
7、干线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应保证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