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给水工程
灾区城镇供水设施及管网恢复重建方案应参照2007年的城镇用水水平、适当考虑发展因素等提出城镇用水指标,并依据重建城镇规模估算城镇的用水需求规模,确定相应的供水设施规模(修复、新增)及管网规模(修复、新增)。
灾区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原则上在各城镇设置独立供水系统,每个县市建立1个以上的供水系统;每个镇有1个供水系统;在水源允许、经济技术合理时,可建立几个镇共用的(区域)供水系统。
1)城镇供水按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300~500升/人.日、镇人均综合用水量200~250升/人.日标准计算。
2)城镇供水管网密度按城市8~12公里/平方公里计算、镇8~10公里/平方公里计算。
(3)排水工程
灾区城镇排水设施及管网恢复重建规模计算参照2007年的城镇排水体制、排污水平,适当考虑发展因素等,提出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指标,并依据重建城镇规模估计城镇需要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修复、新增)及管网规模(修复、新增)。
灾区各城镇原则上设置独立污水处理系统,每个县市建立1个以上的污水处理系统;每个镇应有一定的污水处理能力,在污水通过重力流能够较易汇集的范围内,可建立2~3个镇共用的污水处理系统;山区居住较为零散的镇应根据实际条件建设小型、简易的分散处理装置。
各镇需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可参照所属县市的污水排放指标计算。
1)城市污水排放量按平均日总用水量的0.9计,污水集中处理率按污水排放量的0.8~0.9计算;镇污水排放量按平均日总用水量的0.9计,污水集中处理率按污水排放量的0.7计算。
2)城镇排水管网密度按城市10~15公里/平方公里计算、镇8~12公里/平方公里计算。
(4)燃气工程
灾区城镇燃气系统分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两部分,恢复重建方案应参照2007年的城镇燃气设施水平、适当考虑发展因素等提出城镇气化率、用气标准,并依据重建城镇规模估计城镇的燃气需求规模,确定相应的燃气储配设施(修复、新增)及管网规模(修复、新增)。
各镇需建的燃气设施规模可参照所属县市的燃气需求计算指标计算;通达天然气的县市燃气需求以天然气为主,未通达天然气的县市燃气需求以液化石油气为主。
1)城镇民用燃气按人均100~120立方米/年计算,气化率按60~100%计。
2)城镇供气管网密度按5~9公里/平方公里计算。
(5)环卫工程
1)垃圾处理设施
灾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重建参照2007年的城镇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水平,提出垃圾收运、处理量计算指标,并依据重建城镇规模估算城镇的垃圾收运、处理量(修复、新增)。灾区各镇需根据需求配置相应的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
根据垃圾处理的需求,每个县市一般设置1~2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多个一般镇可联合设置1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重灾区城镇安排1处建筑废墟处置场。县市所在地一般设1座中型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规模100~400吨/日,垃圾产生量在100吨/日以下的城镇可不设中型垃圾转运站;城镇按每万人设1座小型垃圾转运站,转运规模10吨/日。
2)公厕
对于灾区县市,按照每平方公里建设面积设置2~3座公厕计算;对于一般镇,按照每个镇建设1~2座的标准计算。
(三)灾后恢复重建分年实施规划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应结合城镇总体恢复重建规划,按先生活、再生产的原则,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含各年度实施项目、规模、投资等。分年实施计划应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恢复重建。
(四)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投资估算
根据恢复重建对供水、污水、燃气、环卫、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需求分析,结合城镇基础设施现状情况,估算修复基础设施所需的投资和新建基础设施所需的投资。
四、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技术要求
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重建方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的技术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