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相关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更改检测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应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站及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对有见证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四、加强灾后村镇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村镇建设的指导和帮助,引导广大村民使用合格建材产品。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合格建材产品的识别基本知识,建立本地区合格建材产品目录。积极探索建立村镇合格建材产品的集中供应模式。
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整合监管资源,充实加强村镇建设建材产品监管力量,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向村镇倾斜,改变建材产品监督管理到镇不到村,对公(房)不对私(房)的现象。要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应确定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分片区具体负责自建农房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从上到下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建材产品量大面广点多的管理体系。在日常的巡查和抽查工作中,发现不合格建材产品的,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追溯源头,和相关部门联合,将不合格建材产品清除出本地市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农房重建相对集中、建房户较多的农村居民聚居点,要引导农户对采购的建材产品进行取样送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复建,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农房建设中。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巡查、抽查力度,对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处。要建立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问题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不合格建材产品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