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3)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验收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土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5)施工单位在建材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尽快恢复检测技术能力,严把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关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促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实施,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备案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各级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指导帮助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尽快恢复其检测技术能力,尽早恢复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