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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8]438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灾区大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严重破坏。随着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的大量启动,建材产品的需求量大,来源多,质量良莠不齐。建材产品的质量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安全、功能,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杜绝不合格建材产品应用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3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实事求是,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

  二、明确重点,落实监管责任

  当前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关键时期,要重点抓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材、水泥、砖材、混凝土、砂浆、人造板、电线电缆、管材管件、防水材料、涂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筑材料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质量负责,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现场。

  (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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