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以企业巡检,促进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理企业,尤其是C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及时抽查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自检、巡检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和考核企业资质、考核监理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按得分率N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等级。N≥85%评定为A;75%≤N<85%评定为B;65%≤N<75%评定为C;N<65%评定为D。
第十条 考评过程中,凡工程现场未发生项,不计入应得分。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两个项目评定为C,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一个项目评定为D,或者其中一个项目判为0分,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10分,并取消省、市工程监理行业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其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25分,并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核定审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