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 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第八条 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鉴定、检测费用的收取,按国家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屋建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使用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