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8]8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