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出版专著的主编、副主编;
(二)省市优秀调研报告的获奖者;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性文章、研究报告等的主要作者。
以上各项奖励的学分可以多项累计,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学分。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社会化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开展课程培训。对优质培训课程,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确认,可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实行登记考核制度。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浙江省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载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时间、形式、考试结果及所取得的学分等培训信息,实现区域内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的信息化。登记方法如下:
(一)参加组织人事部门举办,党校、行政学院(校)、高校等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通过考核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登记或委托培训机构登记。
(二)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和本单位自行组织的,或经单位批准参加其它各类培训、学历教育,以及个人取得学习成果的,凭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尚不具备使用“浙江省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条件的市县,据实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培训信息。登记方法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按年度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考核。“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或《公务员培训证书》记载的培训信息,是学分考核的依据。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因本人原因未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当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学分考核的具体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登记单位、机构应认真对待登记工作,严肃人事纪律,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反馈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单位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年度学分要求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督促整改的意见。对在学分登记过程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违规登记结果,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