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构成,规定每人每年必须完成总学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必须达到30分以上。
处级公务员在完成上述规定学分的基础上,另需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其它学习培训,每五年累积学分达到180分。
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难于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可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六条 必修课是指公务员必须参加学习的培训课程,主要内容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理论,以及提高公务员能力和素质的相关知识。包括:
(一)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理论的专题培训班、研修班;
(二)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
(三)
公务员法规定的四类培训,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培训;
(四)其它要求公务员参加的学习培训。
必修课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课程及学分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必修课项目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根据自身及岗位工作实际需要自主选择的培训课程。包括:
(一)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菜单”式培训课程;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组织实施的培训课程;
(三)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社会化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
(四)经单位批准同意参加的其它培训课程。
第八条 公务员按规定学习完成第六、七条规定培训课程的,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当年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年度总学分数的,超出部分可按选修课学分转入下一年度计算总学分。
第九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年度获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每学年最高可计算20学分(每一学期为10学分)。
第十条 公务员取得下列学习研究成果的,可奖励相应的选修课学分,具体计分标准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