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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发[2008]17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省公务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省委《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按本办法管理。省、市委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以培训课程的选择为基础,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学分为标准,对公务员个人的年度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管理的一项制度。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为本辖区实施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学分确认、登记、考核等;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按照培训项目确定学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培训的课程设置、学时等明确相应的学分分值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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