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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符合进市直部门和市内4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下同)安置的军转干部,继续实行“四公开一监督”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坚持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个人志愿与接收单位需求相结合,科学安置。
  (三)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选择到市直部门安置的军转干部,由所属单位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条件,结合工作岗位需要,科学合理定岗定位;对安置到县(市)、区的军转干部,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安置。
  (四)坚持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军转安置的主渠道,合理安置。
  二、安置程序
  考试考核安置工作按照4个阶段进行。
  (一)量化赋分。根据填报的军转干部量化赋分表,由部队和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其档案记载分别进行核对。
  (二)组织笔试。凡是列入安置计划并符合到市直部门和市内4区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统一组织参加考试。
  (三)选择去向。军转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选择去向。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任职年限、军龄、立功赋分、学历、年龄,依次确定选择先后顺序。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身体条件的要求。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选择进入公务员队伍。未参加考试和未选择去向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指令性安置。对选择到企业安置的,可以不参加考试考核。
  (四)录取公布。根据军转干部选择的去向,张榜公布。
  随调家属属干部身份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
  三、考试考核办法
  (一)量化赋分。量化赋分包括基本素质赋分、立功受奖赋分和惩戒赋分。赋分标准为:1.基本素质赋分。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职务赋分:技术6级、技术7级(高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分别计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7级(中职)、8级对应正团职,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依次类推。学历赋分: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的计5分;取得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的计4分;取得本科学历的计3分;取得大专学历的计2分;取得中专学历的计1分。学历赋分只计最高一项。2.立功受奖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5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计2.5分。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分数。在执行全国性重大勤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获奖又被立功的,只按获奖或立功最高分值记分一次。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和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3周年赋2分,之后每增加一年加0.5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团职干部计3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营职干部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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