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待遇。无军籍职工的住房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撤销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拔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三)医疗待遇。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参保人员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
三、认真做好安置管理工作
(一)第四批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第四批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于2008年底前结束。接收安置程序为: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省民政厅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档案进行审核后,下达移交计划,并通知部队移交单位持省民政厅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县(市)、区办理移交手续。
(二)今后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无军籍职工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按年度交接安置。第四批安置计划完成后,每年年初,市民政局将省民政厅下达我市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并组织进行档案审核。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开具《接收安置通知书》。部队移交单位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交接安置手续。年度内下达的安置任务应在年度内完成。
(三)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服务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抓好落实。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实际人数和定额标准安排无军籍职工安置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无军籍职工开展活动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