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警备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警备区后勤部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给我市第四批以及今后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4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无军籍职工接收范围、对象
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地方接收安置。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二、无军籍职工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一)生活待遇。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从第四批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起,按接收人数由市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接收人数为10人以下的全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11至100人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101至200人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200人以上的,市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区应按照年度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计划,将应承担的地方性津贴补贴部分足额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民政部门下达的《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从接收安置的下年度起,将市财政承担部分按比例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