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构调整目标。严格控制焦化生产能力总量。到2012年,全市焦炭生产能力控制在600万吨以内。加快兼并重组步伐,提高生产集中度,到2012年,公告内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培育2个以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2. 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吨焦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在0.14千克以内。污染物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2003)二级以上。
3. 能源消耗控制目标。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8%以上,焦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9%以上,吨焦耗水量35立方米以内,吨焦耗电量35千瓦时以内。吨焦综合能耗170千克标煤(干熄焦145千克标煤)以内,2010年控制在160千克标煤(干熄焦140千克标煤)以内,2012年控制在150千克标煤(干熄焦135千克标煤)以内。能耗标准均达到山东省地方标准《炼焦(冶金焦)综合能耗限额》。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严格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对现有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生产企业,要积极争取尽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严格审批管理,限制新增生产能力。除城市煤气供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焦炭行业布点。禁止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焦化企业新上焦炭生产线。新上焦化项目实施污染物和能耗超量代换制度。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与减排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新增能源消耗与能耗淘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淘汰产能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经公示并上报备案后执行。对新、改、扩建项目一律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二)加大技术改造步伐,推进节能减排。认真贯彻有关产业政策,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装备改造,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企业采用装入煤水分调节(CMC)、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CDQ)、导热油换热、炼焦装煤除尘、推焦除尘、废水处理、煤气脱硫脱氰等节能环保新技术进行改造,提高装备水平;钢铁联合焦化企业必须配备干熄焦装置,降低水资源消耗。焦化企业要在备煤、推煤、熄焦、筛焦等各工段配套烟尘收集设施,配套建设地面除尘站,确保各种废弃物排放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