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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2008修订)


  在本行政区域内疏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按上级人民政府的命令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预定疏散地区加强疏散地域建设,为战时人员疏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作必要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并每年进行组织整顿。

  具体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和群众防空各类专业队的组成及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承担对房屋建筑、给排水、道路、桥梁、煤气、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抢修,以及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承担战地救护和防疫灭菌等任务;

  (三)卫生、化工、环保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承担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监测、侦察、化验、消毒、洗消等任务;

  (四)电信部门组织通信队,承担有线、无线、运动通信及其设备、设施的抢修等任务;

  (五)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承担人员、物资运输等任务;

  (六)公安部门组建治安队,承担治安、保险和交通管理、灯火管制等任务;

  (七)公安消防部门组建消防队,承担火情观察,防火灭火,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完成防化洗消等任务。

  第三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按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年度训练。训练执勤所需的专用器材,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保障;与本单位生产、工作结合使用的器材,由组建单位保障;参训人员训练执勤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参加防空演练、战时执行防空袭任务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协助政府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和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培训教员,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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