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
(2000年4月21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修订,2008年11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的决定》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无锡军分区领导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检举控告违反人民防空规定行为的权利;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组织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