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信息化专项资金、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申请使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每年定期受理;对申请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
第九条 对单位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按照下列原则共同审核:
(一)对于符合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列入信息化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二)对于部门系统内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三)对于单位内部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平衡。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
(二)项目与需求的符合情况;
(三)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
(四)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和效益;
(五)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
(六)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情况;
(七)项目利用存量资源以及本市公共性平台的情况;
(八)技术方案的合理性;
(九)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十)以往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估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