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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开发建设的决定

  三、政策措施

  (八)扩大电力建设市场开放,鼓励投资办电。全面放开电力建设市场,支持办电行为,鼓励金融和企业投资开发建设水电,鼓励民间投资办电,州内居民(国家公务人员除外)均可参与投资办电;外地投资者可在全州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就学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九)吸纳人员就业保障政策。发电企业新建电站招录用工时,应给当地安排不少于50%的就业岗位。符合招用条件的人员具体由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详细计划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必要的就业上岗培训。

  (十)给予新建水电站电力输出更大的支持。电网企业要确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为发电企业提供电网服务,按照就近接入的原则,在电源点集中的地点建设电网汇集点就近并网接入,上网电价执行发改部门批准的电价,无论国有、私有电力企业一律平等。

  (十一)2009年后投运的装机规模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新建设电站,电力输出线路由直供用电企业和电网公司负责从电站变压器或距离发电厂房200米处引出。

  四、加强领导,统一管理电力建设

  (十二)成立全州电力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州电力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指令,承担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制订或协调编制电力产业发展有关方案和规划。

  (十三)领导小组成员由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环保、林业、水利、经委、国土资源、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和各县市政府等组成。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做好各自分工职能内的服务指导工作。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要加快电网的配套建设,确保电网满足电力输送需要。

  五、清理整治未开工水电站,加快建设步伐

  (十四)加大力量整治全州已获州政府批准水电资源开发权超期未开工建设水电,实施水电开发规划,维护水电资源使用程序,实现电力工业发展目标。

  (十五)全州在2007年12月以前已获开发权未开工电站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超过此期限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一律收回开发权。收回开发权的电站,采取分期分批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重新确定开发权,选择新的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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