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州食粮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按各自职责,依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对承储企业检查,在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数量、质量、安全生产。
(二)向企业了解收购、轮换、检化验、动用执行情况。
(三)查阅相关凭证、资料、台帐。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和现场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责令整改,对不符合承储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上报,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五)在监督检查中应作出书面记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工作,不得低于2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行政问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和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追究责任和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收购、轮换计划;不及时批复企业合理要求、不按时拨付企业利费的、给不具备承储资格企业承储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二)发现或接到举报承储企业违法乱纪、违规操作,掺杂使假的情况而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粮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查实后取消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由州粮食局汇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共同向企业清算;企业无力偿还的损失部分从企业的抵押物中拍卖收缴。
(一)虚报、瞒报数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按时轮换、不提供检验报告、保管中造成品质下降的。
(二)企业带头涨价,不履行提价申报程序而擅自涨价的。
(三)擅自动用和用于对外担保、清偿债务、不执行州级下达动用计划命令的。
(四)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与经营性油脂混存、混装、没有单列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