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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州级食用菜籽油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与此相适应的安全救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承储油脂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关、停、并、转或破产时其所存储的油脂数量、质量以及原交州农发行存放的抵押物证书由州粮食局牵头会同州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共同向企业清算和处理。

第四章 信贷、财政、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州级食用菜籽油的企业须在农发行开设专户管理,所需资金按政策性贷款办法承借、保证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和购贷销还。并无条件接受农发行信贷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级食用菜籽油补贴费用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州财政局按州粮食局提供的轮换验收通知及时从粮食风险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中。存储期间的费用补贴标准、利息由州财政局按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确定的标准拨付,存储费用一年一定、按季拨付、包干使用;存储费用包含保管费、保险费、送检费、包装费、装卸费以及州政府安排动用时不超过10公里以内的运输等费;利息按同期农发行贷款利率计算拨付由农发行收缴。

  第二十三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的动销所发生的差价报州政府审定批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的损失、损耗按国家规定执行;定额外的损失、损耗由企业承担。为保证州级食用菜籽油安全,承储企业必须每年向中财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用在包干的费用中列支;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金首先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差额不足部份报经州政府审批可从粮食风险金中安排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差额;若保险公司赔偿承储企业保险金大于损失部份归承储企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按州级四部门核定的成本,正确及时反映补贴收入,不得列支和套取补贴,财政资金补贴足额拨补到位后。必须及时反映,补贴拨补后企业所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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