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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8号)


  现公布《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确保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存储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全州植物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在全州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州食用菜籽油供求总量、稳定油脂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油脂储备。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经营、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实行委托代理制,有承储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县市相关部门,应当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协助、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制定好严肃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严格要求,以确保其数量真实、品质完好和储存安全;确保购得进、轮得出、调得动、管得好、用得上并简便手续、节约成本、降低费用的原则。

  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

  第六条 德宏州粮食局及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德宏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负责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规模总量、设点布局以及会商决定存储、动用方案;州粮食局负责牵头与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协商,重点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行政管理、设点布局、数量、质量、轮换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领导和管理;州发改委配合州粮食局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宏观调控方面实施监督指导;州财政局配合州粮食局在储备食用菜籽油的承储成本、费用、利息等方面实施从严控制、按时拨付;农发行德宏州分行配合州粮食局在承储企业开户、利息收缴、库货挂钩等方面实施规范管理、定期查实库贷挂钩、占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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