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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8〕70号)


各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以下简称“27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高校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27号令”精神,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27号令”是我国高校档案工作重要的政府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高校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强化了高校档案工作的条件保障机制,强调了高校档案资源建设,指明了高校档案工作服务的方向。各高校要充分认识“27号令”的实施对推进我国高校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其实质和内涵,把贯彻执行“27号令”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档案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健全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的工作机制,把高校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档案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对照“27号令”的要求,对学校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落实档案库房、所需设备和经费。要配备具备条件的档案机构负责人,落实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的编制,保证他们在职称、职级和工资福利上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档案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修订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保持高校档案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高校档案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三、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高校档案管理水平
  高校档案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严格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各高校要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树立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管理或设立分室的方式管理学校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要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大科研项目、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建档指导工作,丰富档案门类,优化档案馆(室)藏结构;要不断推进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探索电子文件的集中管理、长久保存和有效利用,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基础档案数据库建设,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民办高校尤其要加强对财会类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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