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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的决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的决定
(龙政综〔2008〕354号)


福建省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为实施麒麟泵房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经研究,决定收回你公司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06]第200134号中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0.2179公顷,作为龙岩市自来水公司麒麟泵房项目用地。具体地块范围及界址详见宗地图,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由你公司和龙岩市自来水公司另行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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