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符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38号)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二十三)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和龙江老字号服务业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中小服务企业。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四、土地政策
(二十六)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二十七)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二十八)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九)对经营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三十)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
(三十一)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和龙江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价格和收费政策
(三十二)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体制改革,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
(三十三)逐步缩小服务业(特种行业除外)用水与工业用水差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服务业用气在与工业用气执行同价的原则下,逐步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