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政策
(十)从事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代收转付收入可在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二)将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义务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地市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
(十三)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服务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金融政策
(十八)在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在省财政预算内统筹设立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要有所增加,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服务业企业、服务品牌和社会公益性强、发展前景好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市、县(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十九)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设立连锁销售店、到郊区(县)新建配送中心,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对列入省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十一)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连接公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